5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披露关于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批复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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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关于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琼农商筹〔2024〕1号)、《关于核准刘红滨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琼农商筹〔2024〕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二、核准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2,021,219,440元,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1#副楼。
三、核准《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核准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核准李晓刚、陈维、何浪、杨福林、肖能、施金晨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核准王中泽、许平文、刘红滨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李晓刚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陈维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刘国鑫、吴敏、邹燕玲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王巨虹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审计师任职资格;核准王玮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任职资格;核准王新华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任职资格。上述人员应在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及时向我局书面报告。
六、你单位应自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持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七、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单位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八、核准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万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临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20家行社在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时自行终止,债务债权由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接。
九、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监管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监管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编辑:王欣宇) 关键字:本文来源:财富导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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